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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农场**分场**队**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居**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0时许,黎某某邀请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阳春市春城东沿江路鸿运大排档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陈某某因杨某某迟到要求杨某某喝酒,杨某某拒绝并准备离开。双方产生口角冲突并相互推扯,陈某某用拳头、啤酒瓶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左手掌多处被划伤。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永建

书记员:刘舒婷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证据目录一份、视频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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