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珠海市**船舶有限公司的安全员,2020年3月12日8时30分许,陈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镇**游艇码头024船上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要求被害人吕某某清理船上杂物,吕某某不予理会,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执,互相推搡并扭打在一起,随即被在场的同事拉开。几分钟后,被告人陈某某走上前用安全帽砸了吕某某的左侧肩部一下,导致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所受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致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经理谢某某赔偿了吕某某医药费、营养费等2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等材料;6.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程度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检察官助理:何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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