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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双星物流公司调度员,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害人桓某某驾驶车辆来到清城区石角镇广清产业园金发科技厂A6装货区装货,因其货车车厢湿,便用存放于旁边属于双星物流公司的纸皮箱来垫车厢。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桓某某使用了属于其物流公司的纸皮,便要求被害人桓某某退还纸皮,否则需要支付30元的纸皮费,被害人桓某某认为纸皮是无主物,拒绝退还纸皮,亦不同意支付费用,双方因而引发争执,并互相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某推倒,致使被害人桓某胸部碰撞到地上的铁柱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桓某某左第6肋骨骨折、左侧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桓某某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桓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5.书证:谅解书、收条、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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