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城区芦洲镇**路**门窗工程店向郑某某讨要货款。郑某某声称其也未收到货款,故无法结清给陈某某。随即两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挥拳将郑某某打伤。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三千元给被害人郑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作为医药费。
经法医鉴定,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跃东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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