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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8〕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男,4305211953********)在惠东县白花镇漠岭工业园**自行车配件厂保安室内因工作交接班问题而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导致被害人陶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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