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房吃饭喝酒后,因被害人冯某某提出一起离开出租屋遭到被告人陈某某的拒绝,被害人冯某某持摩托车头盔等物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殴打,继而两人互殴,随后双方被朋友劝止而离开现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与七星路口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冯某某再次相遇,为泄愤,被告人陈某某持摩托车大锁上前对被害人冯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伤者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河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陈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婉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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