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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481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曹沙会村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与被害人***因琐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后***到朔城区开发南路三中巷内陈**的住处门外被陈**持刀扎伤。经鉴定,***左髋、左大腿刀刺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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