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16时10分,在青州市**镇**村齐某某家门外,被告人陈某某与齐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期间陈某某将齐某某推、拽倒地,致其左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并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民事部分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齐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供述;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天翼
刘玉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