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大通区**室**村**号),案发时系淮南市**速递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7时许,在淮南市快递物流园韵达速递公司厂房内,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二人打在一起,其间陈某某朝王某某头面部打了两拳,导致王某某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工作琐事,将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打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坛
2019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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