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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乙因刷田机一事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陈某甲先后用两根木棍将被害人陈某乙头部、右手等处打伤。2019年12月13日,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右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豪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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