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公司打工,出生地贵州省赤水市,户籍地**省**市**乡**村**组**号,现住地**市**区**园**院**(**局宿舍**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区**产业园**院工地内,因工作问题与**公司副总兼**工地生产经理袁某某产生矛盾,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工地办公室要求被害人袁某某给其结算工资,二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被告人陈某某用地上的石块砸袁某某头部,用工地钢管击打袁某某左肋部。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左颞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
2.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记录、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涉案人员身份材料、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筠静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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