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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3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永葆路与津保高速辅路交口西侧的路边,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致曹某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外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口腔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曹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田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怡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552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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