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猪场道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因为道路让行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宋某某向他人打听被告人陈某某的姓名。被告人陈某某见状,便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根铁管,击打被害人宋某某肋部数下,致其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宋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符合钝器伤。2、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将被告人陈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物证照片、住院病案、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莲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71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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