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22时许,何某某(女)、张某甲(女)在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MGM酒吧被罗某某(另案)、胡某某(另案)骚扰,何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接电话后和张某乙、张某丙、胡某某赶到MGM酒吧,到酒吧后陈某某持刀殴打罗某某,随即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导致罗某某头部受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罗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审,联系电话1568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