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已判)因不满被害人曹某某说其坏话,纠结被告人陈某某、聂某某(已判)、洪某某(身份待核实)等人驾车到位于泸县**镇**村**社曹某某家中找其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等人随即殴打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用刀将曹某某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匡克谆
2014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1822899****);
2.案件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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