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号,现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回到自己位于叙永县**乡**村**组家中时,发现妻子同被害人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陈某某在自家一楼追上杨某某,将其按倒在地,一手掐住杨某某脖子,另一只手用巴掌、拳头及啤酒瓶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破碎的啤酒瓶刺了杨某某背部两次。之后,陈某某将自己殴打杨某某的事情告知亲朋好友,并将杨某某带至一楼客厅,用脚踩了杨某某脚背一下,然后用手殴打杨某某脸部、头部等部位,还扔了一张塑料凳子砸向杨某某。之后,陈某某扬言要用刀殴打杨某某而被群众阻拦,杨某某趁机逃脱。经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殴打杨某某后报警讲述了自己殴打杨某某的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垚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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