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天府新区**街道**路西段**号附**号“**”店铺内用扑克牌“炸金花”。陈某某因认为自己输钱较多,而王某某赢钱较多,遂怀疑王某某打假牌,对王某某不满,并随之与其发生口角。二人随后被他人劝开,陈某某离开了“**”店铺。约半小时后,因气愤难平,陈某某手持一把剪刀回到“**”店铺,径直走向王某某,用剪刀将王某某左边腰部刺伤致其倒地,并随即离开现场。现场人员何某某见状,立即将王某某送医,途中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经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开放性肾损伤、左侧肾周包膜下薄层血肿诊断明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主动到天府新区公安分局万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年6月17日,陈某某向王某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1000元,同时获得王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陈某某曾在2009年、2016年先后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17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事实,综合考虑刑罚效果,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79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天府新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电话号码1731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