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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高新区**路江西**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4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上23时许,因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背后说吴某某坏话,吴某某遂邀请被害人丁某某及何某某、曹某某、熊某某、应某某六人至本市高新区**路江西**有限公司宿舍**室,找陈某某问清缘由。后双方在**楼宿舍走廊楼梯口处发生争吵,陈某某与何某某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丁某某一直抱住陈某某,陈某某认为丁某某拉偏架,还偷袭其后脑,觉得自己吃了亏。双方被劝开后,陈某某遂返回寝室,在柜子里拿了一把菜刀后回到走廊,持刀追问丁某某是不是在背后打了他头部,将丁某某逼到楼梯门口墙根处,陈某某右手持菜刀架在丁某某脖子左侧,威胁丁某某说:“信不信我砍死你”,后被丁某某话语激怒,陈某某情绪激动,想吓唬一下丁某某,遂用菜刀在丁某某脖子处往下划了一刀,致丁某某脖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陈某某被曹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等人强行拖开。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现场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萌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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