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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社**,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院**室,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3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7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立交桥西二环路内环辅路,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衣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因骑车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分别电话通知家属到场。被告人陈某某到场后,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陈某某徒手击打马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左侧上颌骨窦壁、左颧弓、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等多发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左眶内壁骨折、左眼内眦处缝合创等外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陈某某、马某某、衣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检 察 员: 刘旭明
助理检察员: 张海波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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