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冕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冕宁县回坪乡益民医院输液室内因缴费等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杨某某右脚受伤住院治疗。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9页。
3.补充材料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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