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4日凌晨0点左右,在**镇**嘎查被告人陈某某的牧铺中,包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包某某殴打,致包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5年8月4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损伤程度系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包某某病历病案及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文书;
2.证人吴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然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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