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与工厂老板、工友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园聚餐,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说陈某某工作做得不好。饭后,在佛山市南海区**大道**村**印花材料门口,陈某某出手推搡刘某某,并抢掉刘某某手机放进自己裤袋,双方发生争执、推搡及肢体冲突,陈某某用嘴咬住刘某某的左边耳朵,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侧耳廓部分缺损,缺损面积达15.4%,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0元。2020年7月13日,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黄岐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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