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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伪证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嫩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在嫩江市**乡**村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炕上,骑坐在李某某腰部,用手掌打李某某面部,用拳头打李某某两侧肋部,起身后用脚踹李某某肩部、臀部,至李某某面部、左、右侧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病案等;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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