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村**号**室。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本市静安区三泉路907号秋云茶室二楼至一楼的楼梯处,与朋友即被害人冯某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冯某某被推下楼梯,致额骨粉碎性骨折、额叶脑挫伤、左眼眶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已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蝶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上颌骨前壁骨折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额面部擦挫伤、左眼挫伤、左侧鼻骨骨折、鼻出血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冯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三泉路907号秋云茶室二楼至一楼的楼梯处产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拉扯,后冯某某被推下楼梯受伤。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秋云茶室二楼至一楼的楼梯处,拉扯被害人冯某某,致使冯某某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

证人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19日,在本市静安区三泉路907号秋云茶室二楼至一楼的楼梯处,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冯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冯某某被推下楼梯受伤。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翼

检察官:张婕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