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均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镇**路**号**楼**梯口因言语不和与某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发生争执,后某某乙行用脚踢踹被告人陈某某臀部。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即在楼梯台阶处对被害人某某甲拳打脚踢并致其从楼梯上摔下去,被害人某某甲右脚当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某某甲所受损伤为右外后踝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八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8日22时许,其在本区**镇**路**号**楼**梯口因言语不和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争执,自己先行踢踹了陈某某一脚,后被告人陈某某即在楼梯台阶处对其拳打脚踢,并致使其从楼梯上摔下来,当场发现右脚踝骨骨折。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某某乙上去从背后踢了被告人陈某某一脚,陈某某就上去对某某甲拳打脚踢,导致某某甲摔倒在楼梯口,摔下去后某某甲一直坐在地上没有起来,可能脚骨折了。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视频中录入了整个事发过程,可见被害人某某乙行踢踹被告人陈某某臀部一脚,后被告人陈某某对某某甲拳打脚踢并致使某某甲从楼梯上摔下;被害人某某甲从楼梯上摔下后就一直坐在地上没有起来,显现其脚部已受伤。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某某甲的受伤情况;经鉴定,被害人某某甲所受损伤为右外后踝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的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8.谅解书、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八万元,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某某甲因脚踢被告人陈某某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1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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