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临时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8时52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和金沙路交叉口的佳和时代广场工地大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和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工程纠纷引起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陈某某将赵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熙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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