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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丰市****村委会******号之**,现住陆丰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2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陆丰市****村生活期间,长期待业在家,常向其家人讨要生活费。2020年4月12日零时许,陈某某向其父某某甲讨要手机维修费未果,后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某遂持一把菜刀将某某甲砍伤。经鉴定,某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比对,查获的作案工具菜刀刀刃血样中提取的STR分型与某某甲的STR分型相同;刀柄血样中提取的STR分型与陈某某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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