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3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管制器具;因吸毒于2017年5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2时许,在**KTV**包房内,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陈某某将朱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并骑在朱某某身上用拳头击打朱某某头面部几拳。随后双方被同伴拉开,朱某某等人就返回自己店里。接着,陈某某也赶到朱某某店门口,将朱某某推倒在地,又对朱某某拳打脚踢。朱某某面部、鼻部被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朱某某受伤照片、打架现场照片、朱某某医院病历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施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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