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8日、7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7日、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因为朋友郑某某的去向,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路**酒店门口附近与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推拉,于是陈某某打电话叫来吴某某、梁某某(二人另案)帮忙打架。在打斗过程中,吴某某、梁某某二人从**酒店旁边的“**店”内拿了两把菜刀,持刀砍伤被害人林某某。经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

3、本案光碟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