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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罗定市人,住郎塘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9年9月3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某某。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 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WC3****号牌小汽车,窜到罗定市郎塘镇木头塘村委水寨1队文化室门口,与其前女友黎某某发生语言冲突。被告人陈某某一怒之下驾驶小汽车撞倒被害人黎某某后,再次驾车将站立起来的黎某某撞倒,并继续用车的右前轮、右后轮对黎某某的身体进行碾压,然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致黎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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