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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公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汀县**镇**街**号四合院天井处搭建笼子养家禽,因影响环境卫生和邻居卢某某发生纠纷。2018年期间,卢某某将情况反映至汀州镇南门社区,南门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将养家禽的笼子拆除,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答应拆除养家禽的笼子。次日早上,被害人卢某某发现笼子尚未拆除,就和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并持扫帚捅笼里的兔子。被告人陈某某随手拿起墙角的木棍,敲打卢某某的左手致伤。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兴亮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28****;

2、全案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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