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层,常住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于2020年4月12日18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新村门口,因琐事与周某甲、周某乙产生纠纷,争吵中被告人陈某某挥拳殴打周某乙,周某甲看哥哥周某乙被打,就上前推搡陈某某,陈某某被推后又挥拳击打周某甲头部,后双方进行推搡互殴,直至被附近群众劝开。周某甲因外伤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伤情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甲、证人周某乙、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1266号;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福州市,联系电话1500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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