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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漳州市龙某某**镇**街**餐饮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镇**街**餐饮店工作期间,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张某某在用餐过程中打火机爆炸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某从该店二楼追打陈某某至店门口处,砸毁收银台、部分桌椅等设施,并先动手殴打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互殴过程中捡起一个黑色广告宣传铁架砸向张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将其带至步文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告宣传铁架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蔡某某、李某某8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瑾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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