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携带篓子、钉锤等工具到本县**镇**洲逮兔子,经过**镇***村村民毛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住谷城县**镇**村**组**号,)门前被其发现,二人发生口角后毛拿了陈的钉锤,陈就拿出刀子威胁毛,随后双方发生推搡和撕扯,陈夺回刀子后骑摩托车要走,毛用脚将其绊倒,陈起身后用脚踢了毛左胸部一脚,将毛推倒在地后骑摩托车离开。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伤)字[2019]17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毛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赔偿被害人毛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结论通知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岚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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