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17时许,在柘城县远襄镇大张村,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家中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匕首将其腰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鉴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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