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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5时多,被害人陈某乙与村民陈某丙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村村委会发生纠纷并吵架,后两人在村委会的大门口和会议室门口发生打架被人劝开,随后赶到的被告人陈某甲看到陈某乙在村委会会议室门口推打陈某丙的后背时,就冲过去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并用拳头打中陈某乙的眼部、面部等部位,致陈某乙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而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伤者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5月15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治安调解申请书、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陈某丁、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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