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丈夫吴某某、梁某某、杨某某、詹某某等四名男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菜刀砍伤梁某某的腹部和杨某某的胸部。经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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