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7********,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某某镇某某村委翟某某家盖房时因为工钱与翟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引起打架,被告人陈某某用砖头将翟某某砸伤。经鉴定,翟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害案件处置登记表、现场照片、被害人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告诉笔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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