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6〕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祖母曹某某及本村村民陈某甲等人到鄄城县什集镇黄口村村民黄某某家中索赔塑料布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陈某某用拳殴打黄某某面部,致其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陈某乙、吴某某、陈某甲、曹某某、练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陈某某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亚娟
2016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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