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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桐城市**镇**村**庄**号,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挖树一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谢某某阻止其挖树并用手封住被告人陈某某的衣领,被告人陈某某打了谢某某一拳,导致谢某某牙齿脱落两颗。后经调解,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谢某某牙齿修补费用一千元,并签订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2019年3月27日,谢某某反悔,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后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颗牙齿脱落,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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