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吉青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均居住于吉安市青原区**镇**自然村且相邻。2019年8月份,两家因生活上的琐事多次发生口角,以致结怨。2019年11月14日下午6时许,陈某甲路过陈某某家门口时,对向其打招呼的陈某某未予理睬。陈某某很生气,便回到家中拿了一根钢筋,对陈某甲身份部位捅刺,导致陈某甲胸部、颈肩部、背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非法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甲,致陈某甲身体多处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安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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