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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上午12时许,在信丰县**镇***组,因**镇***小组铺设沥青路有部分泥沙倒在了陈某甲的田地里,陈某甲因此事与工地施工工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并且相互推搡。随后陈某甲回到家后告知被告人陈某某(系陈某甲之子)及3(系陈某甲之子)其被人打了。陈某某和陈某乙为此很生气。当天14时30分许,陈某甲、陈某某、陈某乙三人再次回到工地找到李某某向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拉扯。被告人陈某某用右手向李某某的鼻梁打了一拳,导致李某某鼻子当场流血。经信丰县信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信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李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及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及康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打伤被害人的鼻梁,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被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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