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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2********,汉族,中专文化,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谢某某驾车在泸西县**大街***饭店附近不慎将陈某甲撞伤,陈某甲被送到泸西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协商,谢某某拿了两千元给陈某甲的儿子徐某某。次日,谢某某家将钱要回。次月1日,陈某甲的弟弟被告人陈某某得知钱被要回后,让徐某某打电话约谢某某在病房见面,12时许,双方为此在病房中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用拳头打在谢某某右眼和右侧鼻梁上,并用手朝谢某某胸口推了一下,谢某某跌倒在旁边的轮椅上后跌坐在地上,致右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尚某甲、陈某甲、吴某某、余某某、周某甲、田某某、尚某乙、马某甲、金某某、周某乙、孙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云永司鉴[2018]临鉴字第02952号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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