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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8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高龙汶水村23号。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8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4日晚1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山市黄圃镇横档工业区辉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内,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招某忠发生矛盾,被告人中山市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招某脸部,致招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招某忠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3542132453)。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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