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道**号**幢**房。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南朗镇美景大道中华保险公司附近路段,因琐事与被害人池某明产生矛盾并打斗,上述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打伤池某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犯罪嫌疑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俊昇
二О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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