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081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昌吉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昌吉市****路**小区**号楼东侧绿化带内杀鸡时,家住**楼的被害人谭某某责怪其将鸡毛乱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杀鸡的尖刀,将被害人谭某某的右腹部、右胸部、右臂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警务室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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