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同本村村民陈某丙因邻里纠纷在鄄城县**镇**村**村北耕地里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朝陈某丙左侧肋部、右肩部、眼部殴打,致其左侧第3、4、6肋骨骨折及右侧肩胛骨骨折、双眼部挫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丙肋骨及右侧肩胛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鄄城县什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其在审判阶段仍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俊芳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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