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69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从事月嫂工作,住湾里竹山路八一铁件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上19时许,在湾里区双马石路夏泽陈家还建房小区9栋1单元门口,被告人陈某某同程某某找被害人杨某某讨要欠款,期间,杨某某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杨某某的头部等被陈某某用高跟鞋打伤。经鉴定,杨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陈某某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幸福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出警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杨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殴打她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文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