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2012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村**道**处,与被害人杜某某因故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打伤杜某某的右眼部。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联系电话158757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