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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平市**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情感纠纷,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附近,持菜刀将董某某砍伤。经鉴定,董某某肺破裂修补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浩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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